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这是好事还是坏事?

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历年来,党中央对我国教育事业高度重视,而教师是教育的主体,怎样能更好地激发教师工作的积极性,让教师能安心教书,这是国家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可如今,老师们对其是“又爱又恨”,“爱”的是如果职称能升高一级,工资就可以加不少。“恨”的是想升一级职称非常难,不是说你达到该级职称评审条件就能评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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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一直是教师们非常关注的热点和难点。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中高级职称指标紧张、评审条件高、教师竞争激烈,教师们对此颇有意见和怨言。近几年来,教育部及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改进完善的政策,试图缓解这些矛盾。

如山东省规定湖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在农村学校工作符合评审条件的中小学教师,任教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任教20年以上申报副高级职称,任教30年以上申报高级职称,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其它的几个省(河南、黑龙江、湖北等)也是类似的规定,只不过是年限或其它条件稍有不同。这类改革还是很受到老师们的欢迎。

浙江省曾下发通知,2020年将在省内部分学校试点,对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实行自主评聘制。这个大胆改革可以说超乎人们意料,是浙江省率先进行创新性探索,这一做法勇开国内先河,这种勇气、态度值得点赞湖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这是一个震撼教育界的重磅消息,也是一个让教师们惊喜的大“礼包”。

看一下这个惊喜的大“礼包”。原来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掌握在上级教育管理部门中,像农村评一级职称需要经过学校、镇中心学校、区(县)教育局,最后到市级人事教育管理部门。这样层层筛选,程序复杂,环节又多,中间难免出现各种问题。而浙江省采取将职称评审权力直接下放到学校,减少中间程序环节,赋予学校更大的自 *** 。

权力既然下放到学校,那么学校怎样评审老师呢湖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与之前的评审条件是不是一样的呢湖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这些是大家关注的问题。由于是首次进行类似的改革,具体怎样做得公平公正还需要摸索,但大体上还是有些要求的。试点学校在职称评审时注重课堂教学成绩,把课堂教学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依据,增加班主任等育人工作的评价权重,不再将论文和课题作为限制性条件。加强对教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教育教学过程的精细化评价,避免采用对参评教师一次性听课打分或录像课外送评价等做法,切实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放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

可以说,浙江省的职称改革对老师来说是一个好消息,当地的某位老师说:职称评审下放到学校,对老师是一种解放,老师可以从经历中做好课堂教学和班级管理工作,也不用挖空心意去搞论文和课题了。自主评聘,学校可以根据学校自身情况制定符合学校发展的评审方案,既有利于学校发展也有利于教师解放,可以说是双赢的事情。

教师职称改革,把评聘权下放到学校好不好

交谈中,有的老师快人快语地说:“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领导当然就当仁不让了!”一句简单却带有愤激的话,虽有失偏颇,却不难窥出部分学校干群关系的不和谐,甚至是紧张。

如此语境下,要走出职称评聘的尴尬,必须重塑校领导与普通教师的平等关系。换一句话表达,就是要在这个特定的群体中打通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比评价通道和用人通道。

职称评审的关键环节主要是三个,之一,评审方案的制定;第二,岗位职数的确定;第三,具体的评审操作。现实状况是,中级和高级职称受职数限制,竞争激烈,初级职称没有限额,只要达到基本条件就可以评聘。如果将需要通过竞争的中级和高级职称岗位职数、竞聘条件、评比过程全部置于阳光下,公开操作,那么,评聘获得成功者皆大欢喜,落选者也会心服口服。

山东的刘炳明老师认为:“即使将职称评聘权下放给学校,也应由第三方专家制定职称评聘方案,不能应由学校领导决定,更要杜绝实施评聘前一分钟由校领导组织教师简单举个手便通过所谓方案的假民主,要确保民主程序不出问题。没有民主,就没有符合人心的方案和有效监督。”事实上的确是这样,如果一所学校没有民主氛围,普通教师很难有话语权,要行使权力就很难。如果一所学校缺乏有效监督,也很容易出现抱团取暖,形成利益小团体。关键是,如果将职称评聘权下放给学校,自己缺乏有效监督,违规现象难以避免,由第三方制定规则并进行监督,依然是较完美的办法。

湖北的王胜林老师进一步说:“职称评聘权如果下放到学校,需要一个完善的省级或地级市的职称评聘细则,细则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硬件类细则,一部分是测评类细则,参评教师在省内或地级市内的官网上公开自己的硬件类情况,如成果证书等的详细信息,包括获奖时间、类别和扫描图片等,所有老师都能看到,都能参与监督,都能公开举报假冒。测评类由学校上传,老师们也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评论。”

而南京的罗刚淮老师则认为,评审职称不能一味放低到学校层面操作,因为那会带来更多的矛盾,更多的不公平。应该进行上下联动,分项分块负责的做法。比如对教师教学实绩、教学能力、师德这些,放到学校进行考核;把科研成果等放到学术评审小组进行考核;而这两项考核,都应该有监督机构介入。

其实,上级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收集民意、不断优化方案。以重庆市为例,不但县级及以下学校全部取消了职称外语这个门槛,而且县级以下学校连职称计算机考试也已经全部取消了。要知道,国家制定的职称评聘方案或指导方案需要考虑的是方方面面的共性因素,不可能考虑到每所学校甚至每位教师的特殊情况。

为了弥补这个不足,地区或学校可以根据上级的指导方案制定切合校情实际的实施细则,这个细则,必须在广泛征求教职员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如此,全体教工需要深入思考的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利益而是多数人利益,以及如何有效监督?如何预防偏差?出现偏差怎样纠正?也就是怎样确保上级指导意见的精神在自己学校细则中不走调,不让职称评审异化为人情评审,而让其回归制度层面的公正与理性。说到底,学校的民主氛围,决定了所制定评审细则代表的广泛性、公正性与公开性。

职称改革怎样激励、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也有教师认为,现行教师职称制度的激励功能并不凸显。初级职称的晋升,只需等待,符合基本条件、满足基本年限就行。于是在这个时间段,有些信奉不求有功但求无过者消极等待。但当晋升中级、高级职称时,就得比一比、赛一赛了,这个时段的工作积极性相对高一些。但一旦晋升成功后,职称的激励因素对他们来讲也基本上就消失了。另外,受岗位设置影响,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还有,明知努力打拼也上不了更高一级职称的,还会继续拼命打拼吗?于是,观望、等待的消极思想也就应运而生。因此,大家都期待更具吸引力的职称评聘制度,也期待更人性化的激励措施。

江苏王从斌老师建议破除职称终身制,改为职称考核制度,建立多元考核机制,正高级由国家相关部门考核,副高级由省级考核,中级由市县考核等,同时建议成立第三方社会性职称考核评估机构,评估的分数作为相关部门考核的依据。

广东罗学芬老师建议,建立职称能上能下的考核评价机制,避免一劳永逸的终身制引发的惰性,同时建议实行职称评聘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使职称评聘更透明、更民主、更科学。

湖南刘令军老师认为,不能将职称异化为福利,而应该是专业技术实际能力的体现。江苏江大伟老师认为,已经聘用的教师,在任期届满时,要拿出与聘用岗位相符合的教育教学成果,实现能者上庸者下的岗位用人机制。

大家在思考职称杠杆功能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人性化地建议从制度上体现对老年教师的关爱。山东任荣老师告诉我们,他身边的很多老教师,一生辛劳,落得一身毛病,甚至有几位还没到退休的年龄就离世了。他说,应该换位思考,既让年轻人有奔头,又让老年人不心寒。其实,这个问题,只要达成共识,然后以制度的形式进行倾斜,并固定下来,应该是大家都乐意接受的,因为,人人都会经历由年轻到衰老的这个过程。

还原职称本义,让职称评审纯粹些

南京的罗刚淮老师认为,职称是学术层级的认定,不应该跟乡村补贴搅合在一起,应该两条线同时进行,在维护职称评定的层级和规范的同时,把乡村补贴落实到位,这样才能使得职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发挥作用,不能因为教师在乡村工作,学术水平低一些就可以被认定为高级职称,也不能因为在城区工作,学术水平高,仍然被限定在中级或初级职称岗位上。

现实的职称评聘矛盾,于城区学校而言,主要是岗位没有空缺,很难有指标;于乡村学校而言,又往往开出了“有指标而没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的空头支票。与其这样浪费着指标,不如调剂使用,这样可以缓解部分符合基本条件但无指标可上的矛盾。更为理想的方式是,建立“只论条件、不限名额”的动态评聘机制,倘能这样,职称评聘这盘大棋或许会真正成为一盘活棋。

[湖南省]湖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湖南职称评审新规定

湖南职称评审新规定

1、申报推荐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申报推荐

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差额推荐。

1、审核评审职数。根据《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要求,今年下放评审职数审核权限。有关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及专项报告,按照申报的评审职数类型报市州职改办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人事(职改)部门予以审核。省职改办根据湘职改办规定,仅对特殊情况的评审职数进行审核。

2、组织差额推荐。单位根据市州职改办、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人事(职改)部门或省职改办核复的系列(专业)评审 职数,按照“对岗申报”的要求,对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组织差额推荐。其中,推荐申报参评政工专业职称的,须是在管理岗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不得推荐其他岗位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评职称。

3、严格申报渠道。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须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凡通过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之外渠道申报参评的,一律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技人才,由其人事 *** 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申报,申报参评时须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证明。

(二)非事业单位的申报推荐

非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实际和发展需要,遵循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对照职称申报参评条件择优推荐。

1、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通过市州或省属企业申报参评职称。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此类人员可由人事 *** 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申报,也可按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地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园区、教育就业办及民营企业推 荐申报。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三)申报要求

1、诚信参评。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追溯追责复核制。申报参评人员需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 实、准确、有效,所有信息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 剽窃学术成果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并按相关要求记入诚信档案。

2、审核要求。用人单位或负责推荐申报的单位(组织)应对申报参评材料进行审核,要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分工、具体到人,认真填写《真实性审核责任卡》并签署意见。同时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

3、公示要求。申报参评材料应按《关于规范全省高级职称年度评审备案和公示的通知》要求在 单位(组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学历、资历、工作业绩、 成果、论文、服务基层、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

法律依据:

《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 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 之一条 总体要求:

(一)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在空缺岗位范围内 申报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

(二)下放高级职称评审职数审核权限,充分_挥市州、省 直主管厅局及用人单位自审初核作用。

(三)通过抽查、备案、专项巡查等方式,加强对高级职称 评审职数审核权限下放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