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药师职称?有什么条件?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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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三条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Pharmacist
第四条 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作出明确规定并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一般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试题库及考试命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条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同时发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执业范围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须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再次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取消执业资格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区、市)的注册机构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
如何评药师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药学工作的人员湖南省药事管理职称评审;
2、报名参加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资格考试人员湖南省药事管理职称评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湖南省药事管理职称评审,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考试报名年度的当年年底。
所学专业须与报考专业对口(或相近)湖南省药事管理职称评审,例如学药学类专业的湖南省药事管理职称评审,只可报考药学类资格,不可报考护理类资格,如此类推。
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有医疗事故责任者等情况不得参加考试。
扩展资料
初级药士/药师/主管药师考试成绩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报名时填写的证件号码(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登录唯一官方网站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查询成绩,一般在每年7月份左右。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的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主干学科:药学、化学、生物学。
主要课程:人体解剖生理学、微生物和免疫学、医学统计学、天然药物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化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事管理学、临床医学概论。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一般安排22周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学职称考试
中国药学药品知识仓库可以评职称吗
药店所有药师可以评职称;多地开展执业药师“挂牌”整治行动;执业药师评分实行四级信用等级;药店执业药师可视情况收取药学服务费……梳理近期有关执业药师的新闻,不禁发问:执业药师的生存环境,要变了吗?
01 四川、湖南药监局发文,所有药师可评职称
近日,四川省药监局公布了《四川省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件》)。

《条件》内容显示,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对于申报的人员范围,《条件》提到,“适用于我省卫生系列药学类(非临床药学)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检验检测、检查核查、技术审评、监测评价、质量管理、抽样等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换言之,在四川省零售药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药师)也同样可以申报职称评定,而且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还可进一步申报副主任药师。
实际上,四川并不是之一个推行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地区,湖南此前就已启动了该项工作。
据了解,去年7月,湖南省药监局先发布了《湖南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这一文件,由此拉开药店执业药师评审高级职称的序幕。后来,《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非临床单位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再发布,两个文件的出台,为后续评定工作的进行给出了指示和参考。


继上述两个文件发布的两个月后,湖南省药监局又发布了《关于做好全省药学专业(非临床单位)中初级职称首次评审工作的通知》。这一次的《通知》,将在湖南省从事药品研制、生产、流通、检验检测、审评检查、评价监测、培训教育等非临床涉药领域工作的专技人才均囊括在内,包括药店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药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初级职称评审,上述的四川和湖南算在内,目前也只在少数地区试行;但对于执业药师评审高级职称,许多地方已有相关的明文出台,比如陕西、内蒙古、湖南、广东、山东等地。
02 多措并举,引导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
米内零售观察在梳理近期信息时发现,有关执业药师的各类新规、举措层出不穷,在各个地区施行落地。
比如为解决执业药师“ *** ”问题,多地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江西省将执业药师“ *** ”问题列入药品零售和使用环节的重点检查项目之一。据了解,今年以来,已有两千多名药师主动办理注销注册,同时,把好执业药师注册入口关,执业药师参保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注册申请将不予通过,从源头上杜绝“ *** ”行为。
天津药监局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整顿,要求零售药店开展全面自查和整改;安徽省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对历年执业药师“ *** ”行为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
今年8月,北京市药监局制定施行《北京市执业药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根据评分情况将执业药师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
而早在2020年1月,江苏省就对执业药师的信用信息管理提出了详细要求,其中提到,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础信息、执业资质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
除了对行业乱象的整治外,还有一些利好政策也在逐步推行。今年8月,国家药监局在《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186号提案答复的函》表态,将进一步加强工作调研,及时总结地方的实践经验,探索制定并适时出台社会药店开展药学服务的实施规范,同主管部门探讨医保支付药店药品调剂费、药学服务费等工作。
03 事关执业药师的未来,生存环境可变?
截至2022年8月底,全国执业药师累计在有效期内注册682,897人,环比增加5,397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4.8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22,901人,占注册总数的91.2%。
毫无疑问,执业药师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作为零售药店的“标配”,执业药师承担着为民众提供药学咨询与用药指导服务的职责。在队伍日渐壮大的同时,如何更好地发挥执业药师的价值,提升执业药师群体的地位成为焦点。
梳理近期新闻的脉络,米内零售观察发现,一些探索的“试水”都是有迹可循的。
在释放出利好信号方面,国家在医保支付药学服务费方面作出了新尝试,积极推动执业药师回归药学服务本职,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药学服务。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行业生态。推进执业药师信用等级管理、多举并措整治“ *** ”问题,显示了监管部门整治行业乱象的决心,也向众多执业药师发出信号,引导其合法合规在岗履职,恢复行业的良好生态。足见,随着药店专业属性的逐步提高,监管部门对执业药师的监管愈也将发细致严格。
关于所有药师可评职称的新规,此前,国家卫健委在回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中谈到,要构建一元化药师管理体系(将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合并管理),并通过药师立法的指引价值,推动药师服务模式的转变,借助药学服务费的形式肯定新服务模式的价值。
这样一来,执业药师的角色和作用得到重视,有利于整体提升行业执业药师的质量水平,对执业药师的管理也向着更加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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