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之前大专毕业,学信网查询不到,能评定职称吗?

能。需要做学历认证。每个省都有学历认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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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流程:

申请人到现场 → 递交申请材料 → 认证完成时短信通知并发送电子版认证结果到申请人预留邮箱。

国内学历认证申请的材料:

1、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念李件及复印件。

2、申请成人及 *** 教育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成人、 *** 及开放式教育等的“专升本”学历,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

上海市   上海市闸北区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4楼 

天津市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0号(教委院内三号楼)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型宴心3楼D区(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25号)

重庆市    重庆市江北区北滨一路369号

河北省    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49号,河北省教育厅东配楼102室

河南省    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32号人事考试中心大楼903室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副24号

吉林省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吉林省人才大厦1214室

辽宁省    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4号1门

大连市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辽宁省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号(房间620号)

山东    济南市经十路22399号人才市场一楼大厅

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189号201室(海尔路人才市场后楼)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128-108号

江苏省   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213号

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教育大厦108-E

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一楼海外人才服务区 

无锡市解放东路888号404室

江苏省苏州市干将西路288号

江苏省常州市博爱路129号3号楼1楼

浙江省   杭州市古翠路50号省人力社保大楼一楼办事大厅认证窗口

宁波市江东区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2楼服务大厅61-63号窗口

福建省   福州市东大路36号福建人才大厦六层

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三楼

安徽省   安徽省包河区马鞍山路509号政务服务中心C2区 教育厅窗口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南大道2888号一楼办事大厅

湖北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路8号教育厅1412室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发展大厦3楼湖北省人才市场国际合作部

湖南省   长沙黄兴中路88平和堂商务楼12A楼12A02室

湖南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中路320号长沙市教育局

湖南省长沙市晚报大道267号长沙晚报大厦2306室

广东省    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七楼

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二楼

深圳市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城人才大厦东座二楼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

四川省   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5楼

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7号

山西省   山西省太原市东后小河12号北楼二层(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院内)

陕西省  西安市药王洞153号 陕西省教育厅东办公楼二层

甘肃省   兰州市皋兰路305号甘肃仔租迟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办公大厅

新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胜利路229号

云南   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2号 云南教育国际交流中心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10004,USA

香港   德辅道中272-284,兴业商业中心1601-02。

扩展资料

国内学历认证申请的材料:

1、申请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成人及 *** 教育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成人、 *** 及开放式教育等的“专升本”学历,需同时认证“专科”学历。

3、申请军校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现役或退役、退伍证明复印件、个人档案中的学籍或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4、申请自考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证书系“函授、卫星电视教育、自学考试相沟通培训高等师范的”自考学历需同时提供证书持有人的教师资格证明。

5、申请民办教育学历认证

需提交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院校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学历认证  

[湖南省]湖南岳麓区职称认定,湖南岳麓区职称认定公示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介绍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曙光路289号,其占地面积23亩,法院新办公审判大楼在原旧址上分二期建设,总建筑面积约38600平方米。

法院简介

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坐落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89号,占地面积23亩,法院新办公审判大楼在原旧址上分二期建设,总建筑面积约38600平方米。一期办公大楼已经于2004年4月28日投入使用,二期审判大楼正在建设之中。

长沙市按照区划共设有10个法院,1个中级法院,9个基层法院(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法院)。

定编人数:全市法院编制1066名,其中中央政法专项编制1033名,地方事业编制27名(系长沙县法院),林业编制6名(系浏阳市法院)。

实有人数:现有工作人员1154名,其中干部1105名,工人49名。

文化层次:硕士研究生毕业41名,大学毕业466名,大专毕业556名,中专以下文化91名。

工作人员职称:具有审判宏搭职称人员799名,非审判职称人员355名。

政治面貌: *** 党员820名,团员132名,民主党派和群众202名。

年龄结构:30岁以下199名,31至50岁877名,51岁以上78人。

长沙中院现有工作人员206名,设置20个职能部门。

机构设置

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干部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分列出执行裁判监督庭,未列编)、研究室、司法警察支队、司法技术处、行政装备处、纪检组(监察室),另设有机关党委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公室。

长沙市法院目前实际设置22个人民法庭。长沙县法院设置经济开发区、跳亏绝世马、北山、榔梨、黄花、江背、路口、福临8个人民法庭。销肢

浏阳市法院设置沿溪、大瑶、镇头、北盛和沙市5个人民法庭。

宁乡县法院设置黄材、流沙河、双凫铺、偕乐桥和花明楼5个人民法庭。

湖南长沙2020年经济师考试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

长沙2023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将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及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3个知识点举行。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湖南岳麓区职称认定的。每科目开考5分钟后,迟到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023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长沙考区)将于11月21日-22日在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及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3个知识点举行,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重点提示如下:

一、防疫要求

此次考试是在疫情谈带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举行的,请人员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2023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考重要提示》及《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纪律告知书》,知悉防疫相关规定,按要求做好相应防疫准备。

(1)根据湖南省疫情防控部门最新要求,所有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从进入考点直至考试结束离开考点(包括在考场就座后考试作答期间)必须全程佩戴口罩;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按要求在指定校门间隔一米排队,接受体温检测并出示提前彩色打印好的本人24小时内的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截图(包含个人相关信息和更新日期),拒绝配合防疫检测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入场校门信息如下:

学校:湖南广播电视大学

地址及入场校门:芙蓉南路一段(西门)

学校: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地址及入场校门:岳麓区金星中路(东南门)

学校:湖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地址及入场校门: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京阳大道(东门)

(2)11月7日以来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的人员须在11月19日17:00前向湖南岳麓区职称认定我中心主动报告备案( *** :0731-84413618;82563172),且在考试当天入场时提供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时间以检测证明上采样时间为起点界定),安排在隔离考场考试,未按要求登记报备或者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人员不得参考;

全国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名单(截至2023年11月16日15时):

高风险地区:新疆 *** 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含物芦站敏乡、新疆 *** 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托克扎克镇、新疆 *** 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吾库萨克镇、新疆 *** 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萨依巴格乡

中风险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冷链物流区A区和B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营前村、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慎城镇张洋小区、新疆 *** 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附县(不包含高风险地区及兰干镇、乌帕尔镇、塔什米力克乡、铁日木乡、木什乡)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已上线疫情风险等级查询,可订阅全国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变更通知。你订阅的地区风险蚂枯等级如发生变更,将会收到微信通知。扫描下方葵花码即可进行订阅;

(3)以下人员不允许参加考试:无准考证、身份证,不能提供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的;现场测量体温不正常(体温≥37.3℃)或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在临时观察场所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体温计再次测量体温仍然不正常,或仍有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健康码为黄码,且不能提供考试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者;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仍在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健康码为红码者。因体温检测或电子健康标识等异常不能进入考点的,请在入口处《现场处置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并登记个人详细信息;

(4)考试期间考生出现发热(体温≥37.3℃)、咳嗽等急性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知识点研判认为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再追加考试时间。经研判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安排在隔离场所休息。因疑似新冠肺炎症状中途退出考试或转入隔离考场继续参加考试的,请在考务办《现场处置情况登记表》上签字并登记个人详细信息;

(5)考试结束后14日内,所有参考人员应继续进行本人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前往医疗机构排查,并将相关情况向我中心报告;

(6)考生打印准考证即视同为认同并签署《湖南省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的所有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有效,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考生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考试纪律要求

(1)领取或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注意事项,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考前准备。请认真查看自己参加考试所在考点及详细地址,避免走错考点学校。要按准考证上标明的考场号对号入座,防止进错考场坐错座位;

(2)时间要求:每科目开考5分钟后,迟到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各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每科目可提前15分钟交卷。对于同时报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人员,两科目考试合并组织、分科目连续作答,总计考试时长为3小时,两科目合计可提前30分钟交卷、离场;

(3) 证件要求:仅限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准考证原件(如身份证遗失或过期,可提前到户籍或考点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明),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能使用电子身份证、单位自制社保卡、户口本、护照、驾照、乘车证明、身份证办理证明等证件或证明参考;过期身份证不可用;

(4)可携带物品:仅限于铅笔,规定外物品(包括不限于文字资料、手机、电子手表、电子手环、电子接收/发射及存储器材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至考场座位,必须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带入座位者一律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作违纪处理;

(5)禁止在草稿纸以外的任何地方书写本次考试相关内容,包括不限于准考证、彩色打印的健康码纸张等;发现书写考试相关内容的,一律没收,按违纪处理;草稿纸下考后统一回收,不得带离考场;

(6)考试结束后,人员交卷后,须确认界面提示“交卷成功”,方可离开考场;若界面提示“交卷失败”,须及时联系监考人员;

(7)考试过程中,须在考场内保持安静;独立进行作答,不得与其他人员交流讨论,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遇到无法登录、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时须立即举手询问,并听从监考老师的安排,不得自行处置。因不可抗力或难以提前防范的因素致使考试无法正常完成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补考;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纪作弊行为,无理取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其他报考者的,将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考试结束后,请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特别是身份证等重要证件,避免遗落丢失;

(9)考生车辆不能进入考点,请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合理规划时间和交通路线。由于考试人数众多,考试当日各考点交通干道可能出现拥堵,建议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者携带一名驾驶员即停即走。

组织考试作弊、替考等行为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涉考犯罪规定。如实施相关行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请广大考生诚信参考,杜绝作弊等违纪违法行为。

预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长沙市考试指导中心

2023年11月17日

 附件:

部分涉考法律法规提示

1、《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

第二章  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并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 *** 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建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2、《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之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之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之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 *** 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之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 *** 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 *** 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 *** 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 *** 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第十四条  本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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